女王某因其电瓶车轮胎被划破,怀疑小区物业保安为其所为,于句容当地生活论坛上发表了《某小区保安素质很差,简直不配当人》、《某小区保安还天天联系交警过来贴罚单,一张一大把》等不实言论。这条评论随后引起多位网友的关注和转发,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该物业公司看了帖子后,诚恳而真诚地回复:“王某的车胎损坏了,非保安所为,我们已经报警备案了;对保安人员提到的素质问题,我们会加强培训提高;对服务态度不好的保安人员会严肃处理,我们会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努力做好为业主的各项服务工作。而且居住在该小区的其他业主也留言说:“我也居住在该小区,物业的保安师傅很和善,环保很好”、“保安跟你干嘛…”为小区保安辩护。
但是王某不但不理睬,反而继续在网页上发表不实言论。
从此,王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认为王某在公共网络平台上诽谤其公司和保安人员,对该物业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遂起诉句容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一元的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在原论坛上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物业公司的名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核实的情况下,虚构物业公司联系交警贴罚单等事实,并以言词诋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给物业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其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物业公司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其名誉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是法人单位,法人作为法定的人格权主体,其自身不会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而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仅是为了抚慰自然人的精神伤害,法人不应适用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条款。因此,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在其发布论坛中发布帖子,并要求法院对帖子内容进行审核,以消除影响,恢复物业公司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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